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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时间:2025.02.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58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具体规定如下:
①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②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③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通过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然而,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还与朋友偷偷会见并通信。公安机关发现后,认为其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有权采取电子监控等方法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小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会见他人通信,明显违反了监视居住的规定。
2、鉴于小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按照法律,公安机关可对其予以逮捕;若有必要,也可以先行拘留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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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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