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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限制哪些自由行为

时间:2025.02.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主要限制以下几类自由行为: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这意味着被监视居住者不能随意出入特定的居住区域,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活动,以确保对其行动的监控。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除了特定的人员(如辩护律师等依法需要会见的人员)外,被监视居住者不能与其他无关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防止其与外界进行不当联系或传递信息。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执行机关有权随时传唤被监视居住者,被监视居住者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以保证案件的侦查、起诉等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监视居住者不能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证人正常作证,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往朋友家聚会。之后执行机关传讯他,他也未及时到案。此外,有证人称小胡曾试图通过电话利诱其改变证词。这些行为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处所,违反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一规定,破坏了对其行动的监控。
2、未及时到案,影响了案件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违反了“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要求。
3、利诱证人改变证词,属于以不正当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损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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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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