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王龙华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大学毕业,便开始办理法律相关实务,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践经验,并长期担任公司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民生路交叉口永和国际广场A座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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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是否可协商调解在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是有可能进行调解的。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并无撤销案件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通过积极与对方达成谅解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在裁判文书已然下达之后,当事人依然有可能通过法院来进行和解与调解。执行调停,即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之中,各方当事人秉持自愿协商的原则,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从而圆满地完成整个执行程序的运作方式。这样的调解,可以是一方当事人自主放弃其部分或者全部的权益,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对方提出的相关诉求,还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均作出适当的妥协退让。

调解乃是在诉讼行为实施前的必要环节,一旦裁决产生便无法再行调解。调解的意义,在于指由除纠纷双方法律关系中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人员,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基于公正、合理且合法的原则,凭借其深厚社会公德素养,对存在纷争的双方进行开导、规劝等手段,以期实现引导其彼此之间谅解、协商与合作,从而促使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来解决争议问题的一种实践活动。

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法院仍可进行调解工作。在判决书下达之后,假设有一方提起了上诉,并且在该判决书未正式生效之前,只要另一方愿意,人民法院有权主持并进行调解。如果诉讼中的另一方对此表示赞同,那么人民法院将有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反之,若另一方不愿参与调解,那么双方都将进入到第二次审理程序中去。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虽然原则上不能再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仍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执行程序。但这一和解须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尚未开始执行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