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中国,倘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便有权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解散并展开
清算。
此规定乃《
公司法》所明确的股东申请清算的条件之一。
当持有该比例股份的股东察觉到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遭遇严重困境,倘若继续
存续下去,将会致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皆无法予以解决时,便可向法院提起
解散公司的
诉讼。
然而,必须留意的是,这仅仅是申请清算的条件之一而已,关于具体的
清算程序以及要求,还得依照《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操作。
并且,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清算程序方面或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境,小许认为继续存续会使自身利益受损,且尝试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于是小许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并清算,小胡则认为公司还有转机不应解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持有表决权达百分之十以上,满足《公司法》规定的申请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
2、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小许在尝试其他途径无果的情况下申请解散公司,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
3、但小胡认为公司有转机,说明对公司现状判断存在分歧,最终是否解散需法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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