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立即咨询
同居期间的财产并非全部视为共同所有,如同居前、后各自所得财产、遗产继承等非共享;法定不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及经协商明确归属个人的资产不计入;个人生活必需品也属个人所有。法律对此有明确区分。

分居期间,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前所得的薪资收入,依据《民法典》规定,仍视为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如何分居,婚姻存续期内的工资、资产均为共同所有,双方拥有平等处分权,直到正式离婚手续办理完毕。

夫妻分居期间,因共同生活或生产运营产生的债务视为共同承担,如抚养赡养义务、家庭开支等。但若一方私自违法举债,如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债务属个人。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包括家庭日常开销、投资经营行为及以个人名义获取的共同生活所需债务。

中国法律将住房补贴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源于其作为财政支持的工资性质,旨在帮助雇员减轻住房负担。无论婚姻期间哪一方获得的住房补贴,依据法律规定,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