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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公告送达吗

时间:2025.01.28 标签: 涉外专长 涉外婚姻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涉外离婚诉讼中,存在公告送达这一方式。
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完成送达时,便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公告送达。
具体来说,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从开始公告起,满六十日就视为已经送达。
然而,在进行公告送达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操作,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送达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所以,在涉外离婚诉讼中,除了要遵循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外,还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跨国夫妻,小朱欲离婚便在我国提起涉外离婚诉讼,但小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小朱申请公告送达,法院公告六十日后视为送达。争议点在于公告送达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

案情分析:

1、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在此案中基本符合,小李在我国无住所且其他途径无法送达,按规定可采用公告送达。
2、关于公告送达期限,六十日的规定在此案中得到执行,满六十日视为送达符合法律要求。
3、鉴于涉外因素,需考虑小李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送达的规定,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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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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