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殷建伟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殷律师是专业的诉讼律师,从一九九六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已经二十多个年头了。承蒙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社团、组织机构及个人的信任,曾办理过大量的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类、刑事案件及少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一直战斗在诉讼代理和辩护的一线,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律师工作经验。 本律师自信自己是一个勤奋、负责任的好律师,能够时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以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坚持集思广益和独立思考,想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坚信,我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律师! 全国有法律服务需要的各界人士,都可以与我交流。欢迎来电咨询,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会给你意想不到的惊喜!电话13601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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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即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当债务方在其偿债过程中,若给付之标的物难以全数偿还所有之债务,并且各个当事人间又无额外特别约定时,则其清偿之顺序应依照实现债权所需牵涉到的各项费用、利息以及主债务等依次进行。换句话说,若债务方所提供的欠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应还债务,那其首先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实现债权的各类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欠款时,若其偿付金额未能满足全部债务要求,除非相关合同中有别项注明,否则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利息以及主债务等在内的各项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的先后次序进行支付。因此,在债务追讨过程中,若债务人所偿付金额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则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除非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另有约定。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债权人通常需自行承担追讨欠款的律师费用,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无合理原因拒绝接收时,债务人有权要求赔偿额外费用,但未明确律师费用的责任归属。实践中,若无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