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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谁优先受偿

时间:2025.01.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关于抵押质押的优先受偿顺序,在一般情形下,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登记公示的优先性
抵押权和质权都经过法定的登记公示程序时,登记的先后顺序就成为确定优先受偿顺序的关键。
这是因为登记公示具有明确的公示效力,能让其他潜在的债权人清楚知晓相关权利的存在。
比如,甲先将房产进行抵押登记,之后乙又对同一房产设定质权并登记,那么甲的抵押权就会因登记在先而优先于乙的质权受偿。
登记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已登记与未登记
若抵押权已经登记,而质权没有登记,基于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已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受偿。
反之,若质权已登记,抵押权未登记,则已登记的质权优先。
这体现了对依法进行登记公示行为的认可和保护。
三、均未登记
抵押权和质权都未进行登记,此时就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这种安排是在缺乏明确公示信息的情况下,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有特别规定。
例如在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且有法定的特殊顺位安排时,就需要遵循相关特别规定来确定优先受偿顺序,以适应具体的法律需求和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朱又向小胡借款,以同一房产设定质权也进行了登记,但登记时间晚于小李。之后在清偿时,小李和小胡就该房产的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登记公示的优先性原则,小李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小胡的质权登记在后,所以小李的抵押权应优先于小胡的质权受偿。登记公示能让潜在债权人知晓权利存在,维护交易安全。
2、此案件符合“当抵押权和质权都经过法定的登记公示程序时,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故按登记先后确定受偿顺序符合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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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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