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部分是按照7个月本人
工资来计算。
比如说,某位职工的
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7=35000元。
它是对职工因
工伤导
致伤残的一种
经济补偿。
2.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其标准是1个月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是用于职工工伤治疗等相关费用的补助,具体金额会随着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动。
3.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4个月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主要是帮助职工在伤残后再就业时的一种经济支持。
上述三项相加,一般约为12个月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具体金额要依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若用人单位已缴纳
工伤保险,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缴纳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离职后的
赔偿,需结合实际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等具体情况计算。
若有疑问,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必要时可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在工作中受伤致残,月工资5000元。按规定应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拒绝支付相关补助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000元(5000×7)。因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情况下,同样需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款项。小何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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