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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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法律合法性分析涉及公司与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这一问题时,该份协议仅需遵循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即具备充分的法律约束力。作为雇主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就保密协议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可确保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后,劳动者能够履行尊重并保护相关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以及遵守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义务。

不能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签订调解协议后,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没有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签订免责协议需确保以下关键要素:一是协议各方需对条款有完全自主决定的权利;二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议的达成必须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协议内容不得触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维护合法性和有效性。

个体户与员工签的入股协议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贵公司的合法行为。双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保守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责任。对于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在合同或协议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