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
当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
劳动者从事诸如农村建房、农田劳作等各类农村干活工作时,若劳动者不幸受伤,此时包工头和老板通常都要承担责任。
因为老板作为发包方,在选择
承包方时,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就存在选任上的过错。
这种情况下,老板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意味着受伤劳动者既可以向包工头索赔,也可以向老板索赔。
2.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
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一般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若符合《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发包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当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
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那么发包单位就要作为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总之,具体责任承担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若双方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借助
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情回顾:小郑作为老板将农村建房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小李,小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工小胡在干活时受伤。小胡认为小郑和小李都应担责,小郑却觉得自己选任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小胡干活,小胡受伤,小李应承担责任。
2、小郑作为发包方,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存在选任过错,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具备资质,小郑若能证明选任无过错,可不担责;若不能证明,则需担责。
案情回顾:老板小静把农田劳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丽,雇工小胡干活受伤。小胡要求小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小静认为应小丽担责,双方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小静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丽,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小静要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