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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活受伤了,包工头和老板有责任吗

时间:2025.01.20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1063人
律师解析:
1.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
当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劳动者从事诸如农村建房、农田劳作等各类农村干活工作时,若劳动者不幸受伤,此时包工头和老板通常都要承担责任。
因为老板作为发包方,在选择承包方时,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就存在选任上的过错。
这种情况下,老板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受伤劳动者既可以向包工头索赔,也可以向老板索赔。
2.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
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一般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若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发包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当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那么发包单位就要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总之,具体责任承担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若双方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借助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郑作为老板将农村建房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小李,小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工小胡在干活时受伤。小胡认为小郑和小李都应担责,小郑却觉得自己选任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雇佣小胡干活,小胡受伤,小李应承担责任。
2、小郑作为发包方,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存在选任过错,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具备资质,小郑若能证明选任无过错,可不担责;若不能证明,则需担责。

案情回顾:

老板小静把农田劳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丽,雇工小胡干活受伤。小胡要求小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小静认为应小丽担责,双方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小静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丽,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小静要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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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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