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浙江,
工伤伤残津贴的计算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
伤残津贴以本人
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其中,
一级伤残的津贴比例为90%,这意味着一级伤残职工每月可领取的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伤残为85%;
三级伤残是80%;
四级伤残则为75%。
二、五级、
六级伤残津贴
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这部分伤残职工工作,同样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伤残的津贴比例为70%,六级伤残为60%。
同时,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三、津贴补差规定
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浙江某工厂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工厂按其实际工资的75%发放伤残津贴,小朱认为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计算基数,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浙江工伤伤残津贴计算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应按300%计算。小朱的情况符合此规定,工厂按其实际工资计算有误。
2、工厂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基数,再乘以四级伤残75%的津贴比例,向小朱发放伤残津贴,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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