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次性就业
经济补偿费的计算,主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算年限标准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
比如工作3年,就支付3个月工资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例如工作7个月,按一年算;
工作4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
工资基数确定
工资基数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12年。
三、举例说明
某员工在单位工作5年,月平均工资8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元。
因8000元高于5000元的三倍(15000元),所以按15000元计算,该员工一次性就业经济补偿费为5×5000=25000元。
案情回顾:小朱在公司工作4年8个月后
被辞退,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经济补偿费。小朱月平均工资18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元。公司认为应按实际工资计算,小朱则认为应按法规标准计算,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计算年限方面,小朱工作4年8个月,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应按5年计算补偿年限。
2、工资基数确定上,小朱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5000元),应按15000元作为工资基数计算,所以小朱的一次性就业经济补偿费应为5×15000=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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