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婚内
赠予首饰的归属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通常归属受赠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首饰,若没有明确约定为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予,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赠予行为一般是有效的。
比如,在一些特殊纪念日,一方赠送另一方首饰以表达爱意,受赠方会因此取得该首饰的所有权,无需再返还给赠予方。
2.特殊情况
可撤销赠予:若有
证据表明赠予行为是在
欺诈、
胁迫等违背受赠方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作出的,例如赠予方以伤害受赠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受赠方接受首饰;
或者赠予方在赠予时明确表示该首饰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而条件未达成或义务未履行,如约定受赠方需承担家务劳动但未做到,那么赠予方可能有权撤销赠予。
此时,首饰可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或需视具体情况处理。
总之,一般婚内赠予首饰归受赠方,实际判断还需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在
结婚纪念日时,小朱送给小丽价值不菲的首饰。后二人感情不和,小朱主张当时送首饰是附条件的,要求小丽返还,小丽则称小朱赠予时未提及条件,双方就首饰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赠予首饰时明确约定了附条件或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该赠予行为一般有效,小丽会取得首饰所有权,无需返还。
2、若小朱有证据表明赠予时附了条件且小丽未履行相关条件,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小丽真实意愿的情形,小朱可能有权撤销赠予,首饰归属则需视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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