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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后买的房子属于共有财产吗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配偶死亡后所购买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购置的房产等,一般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一旦配偶其中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便随之终止。
这意味着从此时起,双方不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后续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二、房产购买时间的影响
当配偶死亡后再购买房子,这一购买行为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进行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时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不存在共同财产产生的基础。
三、特殊情况考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房产权益的认定可能会较为复杂。
那么,在涉及到房产权益认定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的权益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的配偶小李死亡后,小朱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小胡认为该房子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配偶死亡后购买的房子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分析:

1、根据夫妻共有财产界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小李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此时小朱购买房子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所以该房子通常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从房产购买时间看,小朱是在配偶死亡后购买,法律上应认定为小朱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不存在,缺乏共同财产产生基础。
3、特殊情况方面,若购买资金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死者部分且未明确分割,需考虑继承人、资金比例等因素合理划分房产权益,但本案中小朱用自己积蓄购买,无此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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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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