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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冲突吗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产生冲突,具体的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情形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口头遗嘱的。
公证遗嘱是经过专业的公证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和证明的遗嘱形式。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进行细致核实,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能最大程度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特殊情况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
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过,口头遗嘱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比如遗嘱人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生命面临紧急威胁,无法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而且,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三、综合判定遗嘱效力
若口头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且订立时间在后,那么以口头遗嘱为准;若口头遗嘱不符合条件或者订立时间在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则优先。
在处理遗嘱相关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准确确定遗嘱的有效性,进而合理进行遗产的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小朱突发心脏病,在危急时刻口头表示房产留给小胡。病愈后,小朱未再立新遗嘱。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与口头遗嘱冲突时该如何认定。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形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小朱的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具有较高公信力和证明力。
2、特殊情况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但小朱危急情况消除后未再立新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失去法律效力。
3、综合判定,此案件中口头遗嘱不符合有效条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未再确认,所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产应按公证遗嘱分配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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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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