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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写别人名字可以公证给自己吗

时间:2025.01.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在保障相关权益方面,公证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但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类型的公证及其相关要点:
1.赠与公证:
当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而对方愿意把房子赠与给你时,赠与公证就发挥作用了。
首先,双方需要认真拟定一份赠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共同前往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
公证完成后,受赠人便可以凭借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只有经过这一系列流程,房屋才能正式过户到受赠人自己名下。
2.委托公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房屋所有人通过委托公证,委托你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处分等相关事宜。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只是赋予你管理和处分房屋的权利,并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证的主要作用是对相关协议或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若要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般还必须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登记,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

案情回顾:

小朱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小李,双方拟定赠与协议后办理了赠与公证,但小李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小朱反悔,不愿再将房子赠与小李,双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另外,小胡因事不便亲自办理房屋过户,委托小静管理处分房屋,小静却声称自己有所有权,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赠与纠纷中,虽办理了赠与公证,但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根据法律,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小朱有权反悔。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委托纠纷,委托公证仅赋予小静管理和处分权,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小静声称有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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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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