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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5.01.05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比如,一个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的成年人,通常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内心的意愿。
倘若遗嘱是在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例如,有人通过欺骗遗嘱人说其子女对其不好,诱导遗嘱人改变遗产分配意愿,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就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
伪造的遗嘱显然也是无效的,而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不同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都有各自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年老时订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但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订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小胡伪造小朱遗嘱,试图获取遗产,而小丽篡改遗嘱内容。同时,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小静保留必要份额,且自书遗嘱未签名。

案情分析:

1、小朱订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其不满足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的要件。
2、小胡伪造遗嘱、小丽篡改遗嘱,这些行为违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伪造及篡改部分无效。
3、未给小静保留必要份额违反遗嘱内容须合法的要求,此部分内容无效。
4、自书遗嘱未签名不符合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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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如果具备以下实质要件,那么在订立遗嘱之后,遗嘱依法生效: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必须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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