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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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归属原则:全款购买且产权登记个人的,婚后售出仍属个人;首付款加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和贷款部分视为共同财产;首付款登记双方名下,贷款共担则房产为共有;向父母或自费出资登记他人名下,除非贷款已清偿,否则售房收益非共有财产。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交易和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的婚前个人财产,其现金收益一般仍归原所有者(男方)所有。但婚期前购置且未经更名登记的房产若存在双方姓名,则视为共有财产,其现金收益亦归双方共有。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收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新购房产源于双方婚前财产或仅一方购买并登记其名下,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变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支付房贷或首付款购新房可能视为共同财产。总之,婚前房产婚后卖出不必然成共同财产,需具体分析。

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是否属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 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一方支付部分款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属共有财产;共同登记并共同还贷,属共有资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由一方父母资助购买,属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购置的房产归属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婚前已全款购房,婚后出售再用所得购新房,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婚前仅支付首付款,婚后出售所得主要用于还贷,剩余资金购新房,则新房产可能仍属个人资产。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