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当事人对于二审法院业已生效之裁判存在不满之处,则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案件当事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时,有权向其上一级司法机构提交再审申请;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队伍庞大且双方均属民众的场合中,同样也可行使这一权利,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旦提出再审要求,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之执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不需要交受理费。这一规定适用于很多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对终审结果申请申诉的,不能申请申诉,但可以申请再审,而对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若对省高院再审判决不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本法第二百条或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应提请抗诉。

若当事人对当前终局性裁判有异议,可尝试以下申诉途径:民事、行政案件可向所在辖区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当前判决执行;刑事案件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不暂停执行。终审判决为法院最终级别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