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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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借贷购房所产生的债务,其归属共同债务与否,需综合考量。若购房旨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或双方均能从中获益,则通常视为共同债务。具体判断依据包括购房目的、双方受益情况及家庭财务状况等。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婚前男方借钱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房产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男方借钱买房的,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视情况而定:一、婚后借钱买车,一般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二、如果是在夫妻明确有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第三方知情的情况之下,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结婚前借款购房,不一定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人在单身时购房,婚后未用于共同生活且未加配偶名,则视为个人债务。但所购房产为夫妻共有,则借款为共同债务,双方需连带偿还。

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为个人资产。一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赠与,为共同财产。共同承担贷款偿还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协商约定为共同财产的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