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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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也是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鉴定,司法实践中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

车辆减值损失一般不由保险公司负责,因为这属于间接性损失,而非直接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受害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性损失(如贬值、维修后价值下降等)以及仲裁、诉讼等费用。因此,车辆减值损失通常由车主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很常见,但这类损失往往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若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则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若车辆因事故受损,车主有权索赔,包括维修费用、车内财物、财产损失及道路救援等费用。

汽车折损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后,即使车辆经过维修,其技术性能降低导致价值无法恢复原有水平,给车主带来的物质性损失。这种损失被视为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民法中的损害范畴。这种损失不仅涉及车辆本身的价值降低,还可能包括因性能下降而带来的使用不便、安全隐患等间接损失。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考虑并合理评估汽车折损损失,以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车辆被人为损坏后,贬值损失通常不在赔偿范围内。赔偿主要覆盖维修费用,确保车辆能正常运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如车辆遭受毁灭性损害或无法修复时,可能会考虑赔偿车主购买同等价值新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