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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代位追偿我要赔定损的钱么

时间:2024.12.0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44人
律师解析:
在阐述责任方代位追偿制度之下,通常情况下,您无需承担直接赔付定损款项的责任和义务。
此种制度全称“责任方代位追偿权”,主要指的是在由于第三方责任人对于投保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在为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义务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在赔偿总额度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求偿的权利。
假如您的机动车辆已经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并且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判定为全责方,那么保险公司将会首先为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此之后,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向您追讨其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但是这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以及您所选择的保险条款。
一般而言,只要您没有违反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赔事项,那么保险公司在完成定损范围内的赔偿工作之后,便不再有权要求您再次赔付定损款项。
然而,如果因为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引发事故,保险公司在完成赔偿之后,仍然有可能向您追索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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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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