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和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限为:异议审查15日内,异议办理1个月内。法院收到异议后,办事人员应在15天内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通常1个月内完成审查。如需延长时间,办事人员应在期限结束前3天向上级领导申请。

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第3人撤销之诉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本质是不同的以及4个的主体范围也是不一样的。第3人称的价值是是属于一种新的救济程序,而案外人执行异业是属于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上属于新诉,但案外人执行异议属于特别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并没有特别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的特点有,诉讼请求的特殊性,以及还有程序启动的依附性,再者就是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存在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再审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两者之间针对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的标的,而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是调解书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