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领域,存在着专属管辖的法律概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将适用专属管辖权原则:首先是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诉讼应由争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次是从港口运输活动中引发的争端,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另外针对继承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则应该按照被继承人死前所居住地点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区域划分,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研究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所引发的争议时,应当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范围内的事项都包括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各类物权纠纷。

关于房屋销售合同引起的纷争,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合约执行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在这方面,各方当事人都拥有自主选择权,他们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选定被告所在地、合约执行地、合约签署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发生。

关于房屋销售合同引起的纷争,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合约执行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在这方面,各方当事人都拥有自主选择权,他们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选定被告所在地、合约执行地、合约签署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发生。

专属管辖是基于特定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约定或法院裁定,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和继承遗产等纠纷应由指定法院审理。不动产指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能轻易移动,否则价值受损。专属管辖不适用指定管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