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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4.11.2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要约邀请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所谓要约邀请,实际上不过是当事人希望对方能向自身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罢了,诸如邮寄发送的价目表、拍卖活动的公告、招标信息的发布以及招股说明书,亦或是商业广告等等,均属于典型的例子。
这类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发对方主动提出交易的意向,而根本就未包括足以促使合同成立所需的关键要素和内容。
然而,在个别情形中,若要约邀请所涉及的内容能够满足要约的相关要求,例如某个商业广告的具体内容详尽明晰,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还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邀请的另一方作出承诺,发件方便应受到该表达意愿的约束,那么此时,自然可以将此类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
然而,这种情况实属少见,必须进行深度分析与精确判断。
总体来说,依法依规来看,纯粹的要约邀请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合同权益及义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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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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