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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3人
律师解析:
在对开设赌场罪的审判过程中,赌资数额的核验往往需综观多重因素方可得出明确结论。
其中主要涉及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或筹码,同时亦涵盖了经过银行账户、支付平台等渠道流转的资金。
就互联网开设赌场而言,服务器数据中所展现的投注金额与赢得金额等关键信息往往能够提供极为重要的判定依据。
如若行为人在操作过程中有抽头获利的现象,则其所得抽头款项同样有可能纳入赌资范畴之内。
此外,已经兑换成为筹码但尚未实际投入赌局的资金,或者在赌博活动中用于抵押的财产,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赌资的一部分。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投注金额被重复计算,或投注后再予以退回的资金,均不应再次计入赌资范围内。
而具体的认定准则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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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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