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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不能超过多少

时间:2024.11.18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民商事司法体系下,关于借款合同(包括民间借贷)中的违约金设置,一般情况下其上限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0%。
然而,如果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违约金进行适度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领域内,若借款合同中预先设定的利率未超出一年内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24%),此种情形下,出借方据此要求借款人按照既定利率偿付本息的主张,人民法院将予以有力的支持。
相反地,当借款合同中所设定的利率超过了一年内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36%)时,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总而言之,在涉及到违约金的约定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并且绝不能违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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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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