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您在遭受
工伤并被评定为十级程度后仍选择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那么,您将有资格享受以下各项补偿待遇:
首先是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具体金额为您七个月的个人平均
工资;
其次,如您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在
期限届满时终止或当您自主地决定与公司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时,您还可额外领取到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持续的工作期间内,通常情况下,这两项补助费用并不予以提前发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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