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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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上会首先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不能由此而笼统地认为,机动车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无条件地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引发事故,交警会根据各方行为、影响及过失判断责任比例。反之,如合法行驶的机动车被非机动车碰撞,通常非机动车需负全责,遵循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方过错导致的事故,该方负全责;多方过错则根据行为影响和过错程度划分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且属交通意外时,各方均无责任。

摩托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责任认定需视情况而定:1)两辆或多辆机动车间事故,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则按比例划分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失,机动车负全责;若他们有过错,机动车责任适度减轻;机动车无过错时,赔偿责任不超总损失的10%;恶意撞击机动车则机动车无责任。

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中,全责方需赔偿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涵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损害;财产损失则指因事故导致的实际利益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包括车辆维修、物品损失、救援费用等,车辆无法修复则需赔偿新车费用。营运车辆停工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也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