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期限,具体指的是从收到包含相关法律文件在内的各项联络函的第二天即开始计算,因此务必要注意当天并不算作生效日。
在此期间内若有任何异议需反馈给法院,则法院将会成立专门的小组对投递来的异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若经审查后发现异议确实成立,那么法院将依法裁定撤销或修正执行行为;
反之,若经过审查后发现异议并未成立,法院也将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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