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一般的司法案件中,倘若法院寄出的
传票未能成功直接递送到被告手中,那么法院可能会尝试与其密切关系人即被告的亲属取得联系。
然而,这种做法只能说是一种备用手段,其使用与否取决于实际情境和具体案情。
为了确保被告能够及时了解到
诉讼方面的相关事宜,法院通常会采用多元化且合法的送达途径加以推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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