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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对方全责我是否要垫付

时间:2024.10.3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并不倡导进行预先垫付。
此类涉及追尾事故且对方负有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十分清晰明了,对方理应对此承担起全部的赔偿义务。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流程而言,您首先应该将情况告知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便尽早进行损失评估。
从理论上讲,维修费用本应由对方或者他们的保险公司直接向维修机构支付。
假如您选择先行垫付,那么很可能会遭遇后期追讨款项的困扰甚至存在一定的风险。
然而,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迫使您不得不先行垫付,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票据,这是您未来索要赔款的关键凭据之一。
总的来说,无论何时都应尽可能地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让责任方或者他们的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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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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