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通常的
诉讼程序,原告在发
起诉讼时需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应前往被告的住所所在地区域的法院进行上诉。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
当事人是允许在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域的法院发起
诉讼的,例如对于那些并不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的人士,他们提出的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诉讼;
或者涉及到那些下落不明或已经经过宣告而失踪的人士,他们提出的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诉讼;
以及针对那些被采取了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士,他们提出的诉讼;
还有就是针对那些被监禁的人士,他们提出的诉讼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