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的
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因素。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首先发起并提出
协商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常常需要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然而,若此过程中
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并且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那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取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其
工资水平来确定。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工作时间进行计算;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用人单位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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