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刻意躲避或者拒绝接受我们发出的
传票,使得常规的送达途径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行不通的话,采用公告送达无疑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选择。
公告送达可以有效地推动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被告能够及时了解到与之相关的
诉讼信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并不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更确切的说,这完全取决于每起案件的特性及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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