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采纳
购房分期付款方式购置房产时,其中一方有权利选择是否放弃对该房产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然而,这种决定必须以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加以明确表达,例如签署具备书面效力的协定等等。
若其中某一方选择自动放弃上述权益,那么势必会对之后涉及到的
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贷款负载分配等问题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通常情况下,选择放弃的一方可能会失去其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同时亦无需再承担与之相关的房贷
债务。
但是,最终的结果仍需视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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