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
被执行人在接受
强制执行之后依旧未能履行相关的义务,无论是经过较长的期间还是短时期内,他们的这种失信者身份都无法因时间的流逝而自动得以撤销。
唯独能使他们的失信者身份得到改变的合法途径便是当他们完全履行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与
申请执行的一方成功实现
执行和解并得到申请执行的对方确认已经彻底圆满地履行,亦或是由人
民法院根据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裁定终止
执行程序时,他们才有资格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失信者的身份。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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