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行使
行政强制执行权时,通常遵循如下程序步骤:
第一步,必须先进行督促告知,即由行政机关在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之前,有必要先行向被征收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相应义务。
接着,必须尊重和听取
当事人的主张与辩护,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接到催告书之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相关事件提出自己的说法和辩解。
再次,依法进行强制
执行裁定,倘若经过催告,被征收人
逾期仍然未能履行所规定的
行政责任,并且未提交任何合理充足的抗辩事由,那么行政机关于此时便可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决定。
最后,依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来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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