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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

时间:2025.02.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在被依法宣判为有期徒刑拘役犯罪分子中,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可以考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首先,罪犯需患有严惩疾病,且必须进行保外就医处理以缓解病情;
其次,倘若女性罪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也可适用于此政策;
最后,若因某些原因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但通过暂予监外执行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人,亦可享受到该政策的照顾。
对于被宣判为终身监禁的罪犯,如符合上述第二点所列条件,同样可以酌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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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五民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类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杭州,以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为主,秉承“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服务目标。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部,由律所主任及多名专业律师带队,深耕于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多年。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将企业运营、管理、风险防控相结合,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律所主任介绍 程杰律师,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杭州市第九届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导师,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律师荣誉: 1、荣获“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 2、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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