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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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中,其所针对的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以下两个层面:首先,该罪行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也危害到了公民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安全。罪犯往往会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法,强迫受害者拱手相让其财务或者被迫接受某些财产性的利益损失,从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与此同时,这类犯罪行为还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安全感及人身自由构成严重威胁,进而侵犯到他们的人身权益。

敲诈勒索未遂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从主观来说,犯罪主体得知道自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行为;另一方面,从客观来说,犯罪主体需要使用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产,且已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如被害者报案、嫌疑人失误等,未能成功达到犯罪目的,也没有获取财物。

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来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物,抑或是被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而自愿将财物交给对方。假设某行为人实施了相关敲诈行为后,成功地实际掌控了财物,或者被害者在极度恐慌的情绪下被迫交出了财物,那么即便后续这些财物被追回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也应当认定为该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敲诈勒索罪所采取的威胁手段一般包括对于受害者本人或者其亲朋好友在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声誉、职业以及个人隐私等方面实施恐吓,目的在于强迫对方交出财产从而达到一些非法的需求。这种威胁行为既可以是直接的方式,例如通过暴力伤害、绑架、泄露隐私等方式来实现;同时也可以是借助于一些间接的手段,如制造社会公众舆论压力、利用自身的权力地位等方式来进行。

敲诈勒索未遂是指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但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最终未能达到目的。其构成要素包括: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并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让对方交钱;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恐吓行为,但并未获得财物。例如,发送威胁短信要求对方转账,当受害者准备付款时被警察及时阻止,这种情况就属于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