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社会保险补偿,其具体金额应依据
劳动者在所在单位的实际服务期限进行计算。
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补偿款;
若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作一年处理;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在此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如因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请求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将无法获得社会保险补偿;
然而,若是由于用人单位方的
违法行为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用人单位则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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