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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10.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03人
律师解析:
之所以对罪犯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该名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病情迫切需要通过保外就医这一途径得到妥善救治;
此外,女性罪犯倘若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且其拥有正在哺育的婴儿,此时也被纳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范畴之内;
再者,如果罪犯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而将其置于监狱中可能会加重其生存危机,因此,如果认为这类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富有人性关怀的刑罚执行方式,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罪犯所面临的特殊困境。
对于那些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只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就有可能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狱外接受治疗、照料子女,甚至进行必要的生活自理。
然而,即使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并接受司法机关的严密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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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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