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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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正式立案之前是有可能撤销案件的。如果案件情况还不足以达到立案标准,或者调查后发现没有犯罪行为,或者是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那这个案件就有可能被撤销。但这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在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受理之后,其并无法被撤回。然而,倘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时,则案件可予以撤销: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2.受到国家特别赦免令的恩赐,罪犯得以免予刑事处罚;3.犯罪情节较为微小且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未能被视为犯罪;4.违反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控告被撤回;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等。

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虽然存在着撤销案件的可能性,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可以任意地撤销案件。

对于被指控为诈骗罪的案件,虽然理论上有可能请求撤销案件处理,但这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其中之一便是在案件的性质决定其情节轻微、无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进一步的刑事追究措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此类操作。另外,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离开人世,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将会导致案件得到撤销的处理。

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若满足相关条件,则得以进行撤销处理。具体而言,即指刑事案件虽已构成违法行为,然而其情节轻微,被认定为非犯罪行径;又或者虽然犯罪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故未予赋予刑事责任,从而致使案件得以撤销。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需针对决定予以撤案的案件,撰写并提交撤销案件通知书至检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