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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程序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10.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44人
律师解析: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通常需符合如下几点要求:
首要条件是,受公证保护的债权文书应当涵盖给付货币、交付实物、转让有价证券等具体内容;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晰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所涉及的给付事项均无异议;
此外,债权文书中还须载明当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债务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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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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