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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应如何补偿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而选择离职,则有权游说获取相应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规,如用人单位在自雇佣劳动者之日起至一年期满这段时间内未曾与其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薪资。
倘若因用人单位未签署合同这一原因导致劳动者决定离职,劳动者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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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沟通经验,年均办案百余件,且担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各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及税收等财务制度筹划;专注于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在各个诉讼、非诉领域深耕不辍;同时拥有律师证、会计证,以法律为骨,以财管为皮,秉行“言必行、行必果”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细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每一寸、每一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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