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对
聚众赌博罪进行
定罪量刑时,赌资数额的确认往往需全面审视并整合现场查获的赌资、经由银行账户或其他支付方式流转的赌资金额以及参赌人员的陈述等多元化因素。
总的来说,赌资范畴涵盖了用于作为赌注的财物、以换取筹码为目的的款项以及通过参与赌博活动所赢得的财物。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对于赌资
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