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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有要求吗

时间:2026.04.1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签署期限问题上,并未有刻板不变的统一规范标准,而是真实地存在着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这三类形式。
通常情况下,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确切的期限往往是由双方共同经过深入协商后最终确定下来的;
而如果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企业与员工之间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至于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有效期将在相应任务完成之际自动终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自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能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应当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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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律师

山东汇伦律师事务所

有多年为民营企业和政府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在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侵权赔偿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以青年律师的热情,执着,责任和担当为客户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维护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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