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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范围包括哪些情形和情形的区别

时间:2024.10.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所涉及的范畴一般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于患有严重疾病而需要保外就医的犯人;
其二,对于处于孕期或正为哺乳期的女性罪犯;
最后,即便是那些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这三类情况的区分主要体现在,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孕期及哺乳期则属于特殊的生理阶段,而生活无法自理者也应有明确的评估标准。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设计,其宗旨在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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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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