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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诉标准最新

时间:2024.10.04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438人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销售含有毒害性和危险性的食品犯罪刑事追究界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
以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身份向消费者群体或特定个体销售的,且在其所销售的食品中,明确知晓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例如,故意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掺入具有严重毒性或危害性的化学有机物质,或是禁止使用的农药等非法添加剂。
通常而言,只要实际发生了明知故犯的销售行为,都有可能受到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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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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